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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仁愛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處理要點
圖片引用自ms1.kfps.ntct.edu.tw
壹、依
據:教育局教育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貳、目
標: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發揮民 主與法治的教育功能。
參、辦
法: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向學 校提出申訴。
肆、處理要點:
一、組織: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處理學生申訴事宜,申評會制委員五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1.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一至三人
2.
學校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一至三人
3.
家長會代表一至三人
4.
校外之教育心理法律政治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三人
5.
學生代表一至三人
二、申訴之提起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不符申訴評議之再申訴,應於接到評議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
1.
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三、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或再申訴書起十五日內(例假日除外)召開會議,並應會後三十日內(例假日除外)做成評議書或再評議書。
四、申訴書及再申訴書由學校製發(如附件),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相關資料。
五、申評會應一教育本質考量,本公正公平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
六、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做成評議決議,再評議決議亦同。
七、申評會作成之評議書及再評議書經送達校長後,應於三日內核定。
八、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附不受理之理由,將申訴書或再申訴書退還申訴人:
1.
提起申訴及再申訴逾法定期間者
2.
申訴人不適合者
3.
再評議確定或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者
4.
申訴事件已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者
伍、本校申訴處理要點報局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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